车祸致5颗牙损坏,索赔40年换牙费获法院支持。
3月23日,据大庆高新区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接受治疗后仍需进行康复治疗,是否可以向责任方索赔后续的康复费用成为关注的焦点。

据介绍,2023年6月13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戴某驾驶的客车与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隋某身体多处骨折,5颗牙齿严重受损,且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
隋某在2024年7月因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0天,此前他曾住院治疗117天。两次住院总费用超过7万元,其中戴某承担了1.8万元。 从事件来看,医疗费用的负担对于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是在多次住院的情况下,经济压力更为明显。而其中一方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反映出在医疗支出分担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责任划分问题。此类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也提醒我们在面对重大疾病时,需提前做好医疗保障规划,以减轻突发状况带来的经济负担。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隋某随后向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五颗牙齿终身安装固定假牙的费用等各项损失,总计17.7万余元。
隋某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五颗牙齿受损,造成口腔功能显著丧失,为恢复该功能而配备必要的固定义齿所产生的费用,应纳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畴。
其34岁,按全省人均寿命75岁计算,主张40年义齿维修费用是合理的,且属于未来必然产生的支出。
戴某辩称,义齿修复保护应以一次为限,其他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诉。保险公司认为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隋某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再由戴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时,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戴某虽主张自己仅应承担70%的责任,但依据上述法规,其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该条款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的保护,也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承担的更高责任比例。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机动车驾驶员更加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公众在出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疏忽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于原告提出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的费用主张,法院认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安装固定义齿是为了恢复口腔功能,其性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计入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
鉴于牙齿修复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必然出现损耗,需定期更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对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看法观点: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民生问题的关切与人性化考量。牙齿修复器具作为长期使用的医疗用品,其损耗具有不可回避性,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现实情况,合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了诉讼过程中的重复维权成本,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导向。
经计算,隋某的总损失为17.23万余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事故后已垫付的1.8万元医药费后,戴某还需赔偿4.02万余元。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事故责任的合理划分,也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驾驶人员在日常出行中应更加谨慎,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和责任比例的认定,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