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生活圈2025年11月14日 14:26消息,依法松绑轻微犯罪,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结构正经历深刻变化,轻罪案件占比持续攀升,盗窃罪作为轻罪中的“高频罪名”,因其基本犯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且财产法益可通过退赃退赔修复,具备适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进行实体出罪的天然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深化,对轻微盗窃行为的处理仍普遍倾向于入罪化,真正通过“但书”实现依法出罪的情况较为罕见。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司法理念与制度实践之间的张力,也暴露出我国轻微犯罪治理体系中出罪机制不畅的深层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精细化程度提升,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该政策强调对重罪“该严则严”,对轻罪则应“当宽则宽”。但从现实来看,虽然立法层面通过增设危险驾驶、帮信罪等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严”的一面,但在“宽”的维度上却进展缓慢。尤其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小的多次小额盗窃行为,若一概入罪,既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也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入罪扩张”趋势正在加剧轻微犯罪带来的附随后果,使个体及其家庭长期背负沉重代价。
犯罪附随后果已成为轻微违法行为不可承受之重。所谓附随后果,并非指刑罚本身,而是定罪后带来的职业禁止、政审受限、子女升学就业受影响等一系列社会性惩戒。这些后果往往远超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形成事实上的“终身追责”。例如一名超市员工因一时贪念拿走价值不足百元的商品,即便事后全额退赔、获得谅解,一旦被定罪,就可能失去工作、影响征信,甚至牵连子女未来参军或考公。这种“标签效应”显然与现代法治倡导的教育挽救理念相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对此类结构性困境的积极回应。而最根本的解决路径,是激活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出罪功能。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但书”条款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首要问题在于规范层面的桎梏。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其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刑”这一积极表述,常被机械理解为必须入罪,从而压缩了“但书”的适用空间。以“多次盗窃”为例,司法解释明确“二年内三次盗窃即构成犯罪”,该标准操作性强、边界清晰,而“情节显著轻微”则高度抽象,缺乏统一尺度。在此背景下,办案人员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往往选择适用明确的入罪标准,而非可能引发争议的出罪条款。尤其是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元并行的体制下,频繁使用“但书”还可能被视为变相削弱行政执法权威,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的谨慎态度。
除了法律解释上的难题,司法考核机制和舆论环境也在无形中抑制“但书”的适用。目前部分地区的司法绩效考核仍将无罪判决率作为负面指标,甚至与评优评先、晋升提拔挂钩,导致办案人员对出罪慎之又慎。与此同时,公众对“有罪必罚”的朴素正义观根深蒂固,“抓了就要判”成为普遍期待。一旦某起看似“偷了东西却不坐牢”的案件进入舆论视野,极易引发舆情反弹。在这种双重压力下,即便案件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实质判断,办案机关也可能出于维稳考量而选择妥协性处理——如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而非直接宣告无罪。这虽缓解了个案矛盾,却未能真正发挥“但书”条款的出罪价值。
要破解这一困局,首先必须厘清“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事实上,罪刑法定的核心在于法益保护和实质正义,而非形式主义地照搬条文。刑法分则设定的定量标准(如数额较大)具有滞后性,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例如1998年盗窃罪入罪门槛为500元至2000元,直到2013年才调整,期间十余年未变,明显脱离实际购买力水平。相比之下,“但书”作为总则性兜底条款,恰恰提供了动态调节的空间,允许司法机关结合时代背景作出符合实质正义的判断。因此,正确理解罪刑法定,不应将其异化为“凡达标准必入罪”的僵化教条,而应支持在个案中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恶性、损害结果等因素,依法激活出罪机制。
借鉴近年醉驾治理经验,“但书”条款完全可以通过类型化标准实现规范化适用。2023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80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无从重情节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做法实现了从“一刀切”到梯度治理的转变,极大提升了司法灵活性与公信力。盗窃罪同样具备类似的量化基础——被盗财物的价值、次数、时间跨度、是否退赔、被害人态度等均可作为客观依据。例如,三次在超市顺手带走单价低于50元的日用品,累计金额不足200元,且已全部赔偿,此类行为显然不具备实质性法益侵害,理应纳入“但书”适用范围。
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回归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判断。刑法打击“多次盗窃”,初衷在于防范惯犯、预防再犯,而非惩罚偶发性轻微失范行为。真正的社会危险来自那些以盗窃为生、屡教不改的职业型嫌疑人,而现实中大量被追诉的却是因生活窘迫、心理疏忽或认知偏差导致的一时失足者。将两者同等对待,不仅违背比例原则,也有损司法的人文温度。司法不应只是冰冷的规则执行者,更应是社会理性的引导者。对于初犯、偶犯、小额、已修复法益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方式实现教育矫正,而非动辄贴上“罪犯”标签。
从根本上讲,推动“但书”条款的常态化适用,还需改革现有司法考核体系。当前一些地方仍将“零无罪判决”视为政绩亮点,这种导向极易催生“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保守倾向。我们呼吁在绩效考评中增加“依法出罪率”“但书适用率”等正向指标,鼓励检察官、法官敢于担当、善于裁量。同时,应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释法说理,提升公众对“非罪化处理”的接受度,逐步扭转“不判就不算 justice”的错误认知。唯有如此,才能让刑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当前日期是{}。在这个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轻罪治理不应止步于“治得了”,更要追求“治得好”。激活“但书”条款,不是放纵犯罪,而是让刑事司法更加精准、理性、人性化。它考验的不仅是法律技术,更是司法智慧与社会责任感。我们期待,未来的中国司法能在“严”与“宽”之间找到更科学的平衡点,让更多轻微违法者有机会重返社会,也让法治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