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生活圈2025年10月27日 12:57消息,最高法解读跨国视频庭审法律问题,关注孕妇泰国坠崖案离婚案。
北京10月27日电(薄晨棣、高清扬)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俞某某当时正在泰国监狱服刑,因此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与了庭审。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王某与俞某某离婚,并判令俞某某向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障时,依然保持了较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即便一方当事人身处异地甚至身陷囹圄,司法程序仍能正常推进,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也反映出法律对家庭关系中过错行为的明确态度,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尊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正在国外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征求其意见,以及是否能够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与国内法院的庭审,都是确保案件顺利推进的重要程序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负责人。
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通常有三种可选方式:一是依据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 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三种方式各有适用场景和局限性。通过国际条约送达虽然程序规范,但往往耗时较长,尤其在双边关系复杂或条约执行不力的情况下,效果可能大打折扣。而委托使领馆送达则更具实效性,但在一些国家可能存在沟通不畅或权限受限的问题。相比之下,通过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对便捷,但也依赖于当事人是否已正式授权代理人,这在实践中有时并不总是可行。 总体而言,这些送达方式体现了我国在涉外司法事务中的制度设计,既兼顾了国际法原则,也考虑了现实操作的可行性。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如何进一步优化涉外送达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仍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仅有前两种。相较之下,第二种方式更为可控,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从实际操作来看,选择更为可控的送达方式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压力。在当前法律实践中,确保送达程序的规范与合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相对稳定、高效的送达方式,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根据我国与泰国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条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方主管机关协助向俞某某送达有关司法文书,需送达的司法文书应附泰文或英文译文。而委托我驻泰国大使馆在探视时向中国公民俞某某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无需转递泰方主管机关执行送达,也无需提供译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选择了该方式,并成功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看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请泰监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院拟定的问题单代为询问,并将俞某某签字的笔录转我方。
经我驻泰国大使馆积极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在探视俞某某期间,就其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此后,我驻泰国大使馆多次前往监狱进行探视,及时将多份询问笔录转回国内。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仍需依靠外交渠道来保障和推进。使馆的主动作为,体现了对侨民权益的重视与支持。同时,这也反映出跨国婚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涉及司法程序和人员监管的情况下,更需要多方协作与配合。此类案例也提醒我们,出国人员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提前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做好必要的法律准备。
如何推动远程视频开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同时,目前也暂无适用于此类情况的国际条约。然而,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视频取证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安排境外当事人参与跨境视频开庭时,应当充分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愿。这不仅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司法程序也应随之调整与完善。虽然现行法律尚未对跨境视频开庭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秉持开放、务实的态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协助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求。
鉴于本案被告正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了解泰国方面对于视频开庭的立场。泰国监狱管理部门对此表示积极支持,并结合监狱的实际条件及当地时间差异,对庭审所使用的视频通信系统以及具体开庭时间等提出了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审理。
由于俞某某在是否参加视频庭审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及我驻泰国大使馆经过多次协调,最终确保案件于9月26日顺利进行庭审。当天上午11点左右,审理法院成功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庭审,回答了法庭提问,画面和声音均清晰顺畅。上午11点30分后,俞某某退出视频,法庭随后继续审理,直至中午12点左右结束。 从此次庭审的安排来看,各方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尽力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执行力。尽管当事人态度反复,但相关机构仍积极协调,确保庭审如期进行,展现了依法办案的立场和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本案有何启示?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或相关证据材料位于境外,人民法院常常需要进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甚至开展远程视频庭审。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签署或参与的国际条约,通过我国法院与外国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这一过程应当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主权,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