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未满就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兼得吗?

产假未满返岗,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双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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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能否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解析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随着社会福利和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的权益保障也日益健全。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回工作岗位,是否可以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起通过这起案例来了解。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2年3月26日生育,根据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其核准支付的生育津贴金额为26059.37元。2022年2月23日,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微信沟通中,刘某表示愿意在产假期间继续提供部分工作支持,如在家办公或偶尔到单位处理事务,并提出将假期往后延迟,王某回应称“行,不耽误工作就行”。此后,从2022年4月14日至9月19日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和邮件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任务,而公司也在此期间持续向刘某发放工资。 双方因产假期间的薪酬问题产生争议,某科贸公司认为刘某在享受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主张应返还已领取的生育津贴。刘某则辩称,她在产假期间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工资是劳动所得,而生育津贴是其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应被要求返还。 从法律角度看,生育津贴是对女性员工生育期间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属于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而工资则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若员工在产假期间仍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企业支付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若员工完全未提供劳动,仅依靠生育津贴维持生活,则可能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是否在产假期间实际提供了劳动,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合理地安排了工作任务。若证据表明其确实在产假期间参与了工作,那么领取生育津贴与工资并不存在重复,不应被要求返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女职工因生育所享有的产假是法定权利,若其主动放弃产假提前返岗工作,体现了其爱岗敬业的精神,应当予以尊重。从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生育权益的双重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的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契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应予以鼓励。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延长假期等事项达成一致,王某在产假期间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任务。某科贸公司向刘某发放的工资与生育津贴并非重复性收入,因此,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以案说法

   法院提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因此,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同时给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

   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回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此时女职工仍然有权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提前返岗不应被认定为放弃休产假的权利,也不应视为放弃在提前上班期间应得工资的权利。

   从法律属性来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向女性员工提供的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与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而工资则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

   保障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双重权益,既是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女职工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产假返回岗位,体现了其爱岗敬业的精神。她们不仅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还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更多的价值。用人单位对提前返岗的女职工支付相应工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原则。(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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