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未到退休年龄领养老金近8年,2025年被查出问题,官方通报。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报,披露三起通过伪造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强化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省查处的3起通过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1.新乡市卫辉市的李某某伪造身份,非法获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李某某,女,1981年8月出生,2010年李某某虚构1967年2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10年1月在卫辉市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7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4月至2025年1月,李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9.57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2.新乡市原阳县的刘某某伪造身份,非法获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刘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1月,2010年刘某某伪造出生日期为1964年1月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虚假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并于2011年7月在原阳县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了相关费用。2014年3月,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次月起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自2014年4月至2024年10月,刘某某冒用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5.53万元。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并上缴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5月,刘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金。
3.商丘市宁陵县宋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参保,非法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也对公共资金的安全构成威胁。社保基金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任何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审核机制,提升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宋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2006年宋某某虚构1954年10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06年5月份在宁陵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10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1月至2024年4月,宋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12.96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6月,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骗取的社会保险资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法律定性,有助于强化对社保基金安全的保护。社保制度是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社保资金的行为,都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害,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该解释的出台,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来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或违规补缴,从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对其他依法参保的群众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完善信息核查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骗保行为的发生。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保制度的公正与稳定。
(二)通过伪造资格认证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通过伪造或篡改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手续,虚增视同缴费年限,从而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四)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或篡改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从而非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这类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破坏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基本权益,而利用虚假手段套取待遇,既是对制度的滥用,也是对其他守法参保人员权益的侵害。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强化监管,提升审核机制的精准度,从源头上遏制骗保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社保政策的认知与遵法意识,共同维护社保体系的健康运行。
(五)通过伪造或篡改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材料,或者冒用工伤人员的身份进行治疗、配置辅助器具,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六)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然存在。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环境。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审核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同时,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保政策的认知和诚信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